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段兴华。被执行人陈前广。本院在执行段兴华与陈前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前广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军
审 判 员 金述林
代理
审判员 刘 敦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壮壮 来源:
段兴华与陈前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段兴华。被执行人陈前广。本院在执行段兴华与陈前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前广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军
审 判 员 金述林
代理
审判员 刘 敦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