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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执14号

段兴华与陈前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兴华,陈前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段兴华。被执行人陈前广。本院在执行段兴华与陈前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前广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军

审 判 员  金述林

代理

审判员  刘 敦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