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01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齐春林,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