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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818号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广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广争,杨静,李世刚,张秀霞,孙广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818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孙广争,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静,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世刚,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秀霞,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孙广忠,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广争、杨静、李世刚、张秀霞、孙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照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