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罗林,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文义,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肖丽平,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被执行人刘志,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肖丽梅,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肖丽华,女,汉族,同江市。被执行人杨柳,女,汉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林与被执行人杨文义、肖丽平、刘志、肖丽梅、肖丽华、杨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5)同执字第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军
审判员 周春太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