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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94号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94号原告杜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