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94号原告杜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微信公众号“”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94号原告杜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