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薛某,无业。被告孙某。本院受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