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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179号

薛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薛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薛某,无业。被告孙某。本院受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