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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974号

李某与赵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974号原告李某(凤)。委托代理人张荣成、张赢(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