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974号原告李某(凤)。委托代理人张荣成、张赢(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