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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33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贾慧哲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