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贾慧哲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贾慧哲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