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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817-4号

刘楠与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楠,彭发成,丁洁,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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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17-4号申请执行人刘楠,女,199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发成,男,1954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洁,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洁,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9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按揭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河南家乐置业有限公司收入6140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占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宝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