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614号原告罗玉贵,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村民,住邵武市。被告杨茂彬,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工人,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贵与被告杨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贵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玉贵负担。
审判员 吴雪芬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丽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