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董君艳,女。委托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承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君艳与被告袁承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君艳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君艳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承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君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董君艳负担。
审判员 代学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安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