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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627号

原告何保银诉被告程石头、程锦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保银,程石头,程锦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627号原告何保银。委托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石头。被告程锦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银诉被告程石头、程锦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银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保银撤回对被告程石头、程锦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0元。

审判员  周雪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任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