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627号原告何保银。委托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石头。被告程锦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银诉被告程石头、程锦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银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保银撤回对被告程石头、程锦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0元。
审判员 周雪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任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