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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76号

原告孙方军、吴言芝诉被告孙雁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方军,吴言芝,孙雁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376号

原告:孙方军,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

原告:吴言芝,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谢宏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雁冰,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蓝色雅典36号楼。

负责人:胡大群,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礼,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方军、吴言芝诉被告孙雁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邹立恒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4月20日22时,被告孙雁冰驾驶皖KUU6**号小客车行至一道河路与阜王路交口,与原告孙方军驾驶的三轮车(载带原告吴言芝),及徐继梅驾驶的皖KS11**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孙方军、吴言芝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雁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方军、吴言芝的损失本院确认为:车损3970元、苹果手机损失1728元。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阜阳中心支公司偿原告原告孙方军、吴言芝各项损失5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雁冰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邹立恒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婉月标的款账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