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贺XX。原告武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武XX诉被告李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武XX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XX、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启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