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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字第287号

贺XX、武XX等与李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贺XX,武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贺XX。原告武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武XX诉被告李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武XX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XX、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启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