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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字第1070号

杨建国申请执行陈瑞、刘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国,陈瑞,刘彦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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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55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瑞,男,39岁,汉族。被执行人刘彦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陈瑞、刘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1)东执字第10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彦涛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房产二处。现因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彦涛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房产二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布 拉 格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