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民初773号

陈玉芝与梁万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玉芝,梁万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773号原告陈玉芝。被告梁万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芝与被告梁万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芝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芝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陈玉芝负担。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