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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2537号

隋中岐与兰孝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中岐,兰孝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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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537号申请执行人隋中岐。被执行人兰孝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中岐与被执行人兰孝清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6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