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537号申请执行人隋中岐。被执行人兰孝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中岐与被执行人兰孝清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6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