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456号原告申桂桃,女,1973年1月9日出生,苗族。被告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天道148号。法定代表人向之华。
原告申桂桃与被告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桂桃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桂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桂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元,由原告申桂桃承担。
审 判 长 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 倪 勇
人民陪审员 丁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