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740号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溪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福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