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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刑初26号

被告人马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行贿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刑初26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回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高中文化,系宁夏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关于被告人马某行贿一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指定本院管辖。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7日,被告人马某挂靠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平罗县交通局招标的“石炭井至头闸三级公路连接线(B线)(K3+400-K6+328段):总长2.928公里”工程。同年3月19日,平罗县交通局与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同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为了索要工程款,以及为与时任平罗县交通局局长的龚某搞好关系,在龚某居住的小区附近向龚某行贿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0年3月12日,宁夏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平罗县交通局招标的“黄河宁夏段青石左岸平罗县标准化堤防(路面工程)第Ⅱ标段”施工工程。同年3月15日,平罗县交通局与宁夏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马某与宁夏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负责路面工程(基层、右面、附属工程)施工。被告人马某施工至同年10月,为索要工程款在平罗县某酒店向时任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龚某行贿现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马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户籍证明、受贿人龚某身份资料;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06年3月17日“石炭井至头闸三级公路连接线(B线)”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被告人马某挂靠其公司承揽工程的情况说明、财务付款凭证及银行分户账;宁夏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0年3月12日“黄河宁夏段青石左岸平罗县标准化堤防(路面工程)第Ⅱ标段”中标通知书、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项目承包协议书、竣工验收签订书、财务付款凭证;证人龚某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马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两次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龚某财物共计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廉政制度不受侵犯,保障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刘红玲

人民陪审员  刘志民

人民陪审员  王孝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海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