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方强7。被执行人张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强与被执行人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小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方强借款2万元;并从2013年3月20日借款之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即月息400元)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04元由被告张小明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明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张小明的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张小明下落并协助执行拘留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方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方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