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字第06130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对原告徐应敏与被告张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4页落款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补正为“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雅 搜索“”
徐应敏与张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字第06130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对原告徐应敏与被告张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4页落款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补正为“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