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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582号

郭新波与新乡市源海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新波,新乡市源海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582号原告郭新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超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松,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源海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魁园。

原告郭新波诉被告新乡市源海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不再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霞

人民陪审员  田东芳

人民陪审员  石明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