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35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负责人:吴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金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韦红梅,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钱皖南,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汪结春,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被告贾金明、韦红梅、钱皖南、汪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朱国太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