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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100号

原告唐晒姣诉被告蒋四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晒姣,蒋四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100号原告唐晒姣,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蒋四清,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晒姣诉被告蒋四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晒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唐晒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进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席秋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