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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620号

叶未跑与沈正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未跑,沈正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620号

原告:叶未跑。

被告:沈正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未跑诉被告沈正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叶未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未跑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