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620号
原告:叶未跑。
被告:沈正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未跑诉被告沈正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叶未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未跑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蒋 俊 来源:百度“”
叶未跑与沈正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620号
原告:叶未跑。
被告:沈正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未跑诉被告沈正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叶未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未跑负担。
审 判 员 张凌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