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西充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1日由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9日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贺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冯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冯某于2012年3月份由邓姓女子(情况不详)介绍至宁夏贺兰县,加入以“西部大开发”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业务经理(B级65-59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组长(D级3-9份)、实习业务员(E级1-2份)形成“五级三晋制”的传销模式,根据级别和发展的下线申购的份额获得提成。被告人冯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到2014年10月期间,在贺兰县谎称“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可以投资分红”,诱骗发展了李某等三十余人为其传销组织成员。由此被告人冯某逐步成为高级业务员,负责为本组织的传销活动人员通知开经理会、办理申购(加入传销组织交钱)、发返利、发鸡鱼的时间、地点,并且有亲自办理申购、发放鸡鱼、返利等行为,为了使得新来人员相信该传销组织,还向他人展示自己佩戴的黄金标志。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74年4月7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高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报案。3、由冯某甲提供的由高某乙、李某、冯某三人签订的协议一份,证实协议写明三人共同分配出资后,约定2014年10月27日后贺兰县该传销组织以李某为起点,下面所有的事情与冯某无关。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某于2015年8月21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9日在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
二、证人证言及自绘上下线结构图及辨认笔录。1、证人高某甲证言、自绘组织结构图,证实2012年7月份由姐姐高某丙和弟弟高某乙以开饭店为由叫至贺兰县。后高某丙和其儿子李某就带着转贺兰县,并介绍贺兰县的国家工程。冯某和冯某亲兄弟给其展示过黄金标志,后来发展了老公李某甲,各自入股10份交33500元,体系的大经理有李某、冯某、冯某乙,其弟弟高某乙。体系主要是冯某在管理,李某辅助,主要体现在安排人员给新人讲课,画图,安排新人交钱办理申购。发放鸡鱼是李某那领取,发放工资是冯某管理。冯某有时候来新人会出面给新人讲课,展示黄金标志,画图,体系里面下线人员都听冯某安排。其绘制了上线人员情况图。冯某乙应该是2012年下半年就离开贺兰县了,其见过冯某乙一次。2、证人王某甲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以及传销人员结构图、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份其姐姐王某乙、姐夫高某乙让其到贺兰县发展,后二人带着自己转贺兰县,要求参加西部大开发工程,参加方式就是一张身份证入股33500元(十份),然后发展两个人,扶持这两个人继续发展。冯某向其展示了黄金标志,并说是达到600份以后的成功标志,其和妻子杨某甲各交33500元,二人一起办理申购,自己是经理级别,2013年6月份冯某通知在银川市功达酒店开了一次经理会。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李某、高某乙。体系是冯某管理,具体就是每月月底冯某通知指定地方领鸡鱼,并亲自发放。发工资也是冯某负责,有时候冯某发,有时候王某丙发,并且会安排人放哨。办理申购冯某会打电话通知申购时间、地点,还通知发过西装。平时如果有迟到、填写申购单不合格、检查不合格等事情,冯某都会对我们采取罚款措施,下线人员都要严格听从冯某安排。李某和高某乙佩戴黄金标志是冯某带着去的。其绘制了上线人员情况图,并辨认出冯某系其参与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画的传销人员结构图上对冯某的下线人员排列进行了详细的绘图。3、证人杨某甲证言、自绘组织结构图,证实其在2012年11月和老公王某甲由高某乙介绍到贺兰县干粉刷,第二天高某乙带着转贺兰县和老乡,并讲解人力资源扶贫开发项目。该项目是只需交款33500元,第一月就能返还6460元,只要做到高级业务员就可以挣到三百万元到五百万元。高某乙带着其见到了冯某,冯某还拿出他们家人的黄金标志展示。后冯某给高某乙打电话安排其办理了申购,办理了10份,交33500元。自己是业务经理级别,下面一共是三百二十多份。自己的直接推荐人是丈夫王某甲,往上是高某乙、李某、冯某,下线人员有谢某甲等人。共计参加过四次经理会,都是冯某打电话通知,每次参加经理会冯某都会在现场,负责登记身份证,对没有参加的经理罚款。传销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冯某负责督促下线人员发展人员,每月发放鸡鱼,发放工资返利。其绘制了上线人员情况图。4、证人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4月份由高某乙叫至贺兰县,后带着其转贺兰县城及老乡和外省的人家,那些人给其说贺兰县有个国家西部大开发工程,是国家的阳光扶贫工程。有一个男子给其画了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流向图。称该工程是发展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份是业务经理,达到600份以上可以成为高级业务员,并可以给发放黄金标志。后冯某带着自己去办理了申购。上面的人是李某(高某乙侄子)、王某乙、高某乙、李某、冯某。下面的人是黄某甲、李某丙等人。自己是业务经理级别,该体系由冯某管理,冯某在体系内负责给新人安排办理申购,安排工作,给下线发放工资,鸡鱼,通知业务经理参加经理会。见过冯某佩戴的黄金标志。高某乙、李某也戴。并辨认出冯某系其参与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5、证人王某丁证言、自绘组织结构图,证实2013年8月份,由谢某甲介绍其和老公唐某甲到贺兰县,后谢某甲带着转贺兰县和老乡,高某乙给其说贺兰县的国家工程,交款33500元,发展两个老乡来再交钱,并扶持继续发展,由一个老乡画资金流向分配图,后与唐某甲都办理了申购,共计交了167500元,第一次是谢某甲带着办理。开过三次经理会,其中2013年12月份左右是冯某打电话通知的,第二次是一个女的通知,当时李某在会场,第三次是李某通知。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李某、高某乙。2014年上半年是冯某在管理体系,具体是发鸡鱼或者50元钱,对迟到的下线,申购单填写错误的,冯某罚款。安排人给新人画图,展示黄金标志,冯某在的时候体系的大小事情都听冯某安排,等到2014年7月份冯某才离开,李某接手管理。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6、证人梁某甲证言、档案编码卡,证实其于2014年6月份由男朋友徐某甲叫到贺兰县,到了后高某甲、李某甲带着转贺兰县,转老乡,让参加一个国家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入股33500元(十份),发展两个老乡交钱继续参加,并以此为支臂继续向下发展,当发展到600份的时候就可以赚几百万。冯某、李某给其展示过象征成功的黄金标志。后冯某带着自己和徐某甲一起各交了33500元,填写的申购单上的大经理就是冯某,冯某、李某是体系的大经理。冯某的具体工作就是给下线发放鸡鱼,带着其领取过一次工资。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7、证人魏某甲证言、自绘组织结构图,证实其于2014年7月份由同学杨某甲介绍到贺兰县开饭店,后带着转了贺兰县,去老乡家串门,劝其加入一个国家项目,这个工程的加入方式是一张身份证投资33500元(十份),然后发展两个外地人交钱参加(本地人不能参加),发展到600份就上平台,可以分红300-500万元。后其在杨某甲的带领下交了钱,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李某、高某乙。冯某在管理体系,发鸡鱼是由冯某和李某两人发放,和冯某接触过两次,知道他是体系的负责人,其他不清楚。李某和高某乙都是2014年8月份上的高级。是冯某带着他俩佩戴的黄金标志。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8、证人邓某甲证言、自绘组织结构图,证实2014年5月由李某甲电话叫至贺兰县,后带着自己转贺兰县,第二天高某丙和李某甲带着其转老乡,介绍人力资源开发项目,每个参加人用身份证投资十份,交33500元,之后发展两个支臂继续参加人力资源开发,当达到600份就可以到高级业务员。李某甲上面的高某乙带着其交了钱33500元。直接推荐人是李某甲,以此向上是高某甲、李某丁、高某丙、黄李某、高某乙、冯某,冯某是体系的大经理,负责管理,给新人安排工作,办理申购,发鸡鱼,发工资。冯某给其展示过黄金标志,汽车钥匙和四川老家购买的房子的钥匙。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9、证人王某戊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其在2013年3月10日由女儿贾某某电话叫至贺兰县做蔬菜批发生意,住下后贾某某、女婿杨某乙带着转贺兰县,老乡家,其办理申购,一家三口办理30份,交100500元,该体系给了档案编码卡,每月发放鸡鱼,这代表要抓住机遇。体系上线是杨某乙、贾某某、贾某乙、杨某甲、王某甲,下线张某甲,白某甲,体系大经理是冯某、李某、高某丁、王某已,因为其在家带孩子。所以听女儿、女婿说冯某发放工资,出工作,李某发放鸡鱼。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0、证人李某甲证言、自绘组织结构图一张,证实其于2012年由妻子高某甲的姐姐高某丙叫到贺兰县,高某丙带着转贺兰县的老乡家,老乡给其讲贺兰县的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参加该项目投资一份3800元,十份是33500元,往后动态式发展,当下线份额达到600份后成为高级业务员就可以佩戴黄金标志,挣大钱。还有五级三晋制奖金分配图,讲这个人力资源开发分为五个级别,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份是业务经理,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高某丙还带其见了冯某,冯某讲了这个行业的好处,后在高某乙的带领下办理了十份申购,交33500元。直接推荐人高某丙,依次是高某甲、李某戊、高某丙、李某、高某乙、黄李某、冯某。下线是邓某甲、徐某甲、梁某甲。冯某平时负责管理体系,是体系的大经理,负责给新人出工作,安排新人办理申购,要求下线人员自律,每月月底冯某安排下面的业务经理给下线人员发放鸡鱼,还安排李某给其发6460元的返利。高某乙和黄李某平时负责督促他们下线人员发展新人。李某还通知他们下线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鸡鱼。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1、证人徐某甲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其于2014年5月底被丈母娘邓某甲叫至贺兰县,后邓某甲带着去高某甲和李某甲家,到了之后李某甲和高某甲给其讲解贺兰县的项目。项目是用自己的身份证投资10份,交33500元,投资完后发展两个人继续从事这个项目,达到600份就可以上平台,佩戴黄金标志,还有人画五级三阶制图,五个级别分别是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是业务经理,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并见了冯某和李某,二人给其展示了黄金标志。后其在冯某的安排下去交钱33500元。自己的直接推荐人是邓某甲,依次往上是李某甲、高某甲、高某乙、李某、冯某,下线是对象梁某甲。冯某在管理传销体系,要求其背生活管理二十条,冯某给新人安排办理申购,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李某和高某乙也是高级业务员。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及其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2013年1月份其由老公杨某乙叫到贺兰县卖菜,到了后,高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带着其转老乡,老乡讲解西部大开发希望阳光工程,参与方式是一人投资10份,交33500元,发展两个老乡交钱参加,并以他们为支点,扶持他们继续发展,发展到600份可以赚钱。冯某乙给其展示了黄金标志,相当于毕业证书,后缴纳33500元,填写申购单是大经理是冯某。冯某打电话让其在2014年5月、10份分别参加过两次经理会。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冯某乙、李某、高某乙。冯某负责管理体系,发鸡鱼,偶尔发工资,安排人带着新人转环境,转老乡,给新人画图讲解政策。冯某带着李某和高某乙2014年7月份到深圳佩戴了黄金标志。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3、证人车某甲证言及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2014年5月份其被朋友姜月红带到贺兰县,后蒋某甲和其妻子王某庚带着其到老乡家串门,这些老乡给其讲解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参加该工程要缴纳33500元(十份),发展两个外地人交钱,然后让他们继续发展,当累计到600份的时候可以赚300-500万元。冯某展示其黄金标志和汽车,后缴纳33500元,后发展儿子车某乙、儿媳王某辛、女儿车某丙加入这个工程。申购单上的大经理是冯某,2014年8月份之前体系是冯某和杨某丙管理,冯某安排他下面的人发放鸡鱼。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4、证人李某乙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2014年6月份其由朋友魏某乙叫到贺兰县做工程,后魏某乙和陈某甲就带着其转贺兰县环境,看蔬菜大棚,串门聊天。老乡给其介绍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参与方式与其余人员陈述一致。冯某给其展示黄金标志,后带着其去申购现场办理33500元的申购款。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杨某丙。冯某管理体系,负责发放鸡鱼,发工资,安排人员给新人画图,展示黄金标志,讲政策。有时候还到下线人员家里要求做好自律。冯某2014年8月份离开体系,杨某丙接手,继续发鸡鱼。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5、证人贾某甲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其于2013年5月1日被其姐夫杨某乙以到贺兰县帮忙为借口叫到贺兰县,后带着其转老乡家里,老乡讲解人力资源开发工程,具体参加模式与其余人员所述一致。后发展朋友白某甲,上线依次是杨某乙、贾某某、杨某甲、王某甲、高某乙、冯某,下线是王某戊(母亲)、贾某乙(父亲)、张某甲(舅妈)、白某甲(朋友)。因为其母亲提前给其入股,所以在其母亲前面排。该组织由冯某负责是大经理,给下线人员发工资、返利,鸡鱼,讲解资金分配图,安排新人工作,还要求做好自律。高某乙和李某也是体系的大经理,但是不管传销的事情。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6、证人贾某乙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被女婿杨某乙以做蔬菜生意为名叫到贺兰县,来到之后杨某乙带着其转周围环境,到老乡家由老乡介绍人力资源开发项目,该项目只需投资33500元,到了一定程度可以拿到300-500万元,还有五级三阶制奖金分配图,大概就是一个人叫两个人,两个人再叫四个人,下线人数不同,级别不同,达到600份就可以成为高级业务员。杨某乙还带着其去冯某家,冯某给其讲解这个工程,还让高某乙给其出工作讲解,冯某是大经理。后王某戊和杨某乙帮其投资申购。上线贾某甲、杨某乙、贾某某、杨某甲、王某甲,高某乙、李某、冯某,下线是王某戊、张某甲、白某甲。平时是冯某管理传销体系,老是到家里鼓励下线人员快点发展人。17、证人马某甲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2014年5月份由朋友魏某乙以帮忙种地为由叫到贺兰县,后带着其转贺兰县,并说贺兰县有个国家项目,带着见老乡的时候老乡告诉其贺兰县的阳光工程资本运作项目。项目只需要缴纳33500元,成功后可以赚到钱。到2014年7月初其过来将申购钱33500元交给了大经理冯某,冯某管理体系,负责安排新人出工作,发鸡鱼,办理申购,还教人如何发展下线。其的直接推荐人是魏某乙,依次往上是陈某甲、马某甲、杨某丙。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8、证人杨某乙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2012年12月其姐杨某甲让其到贺兰县考察生意,到了后,高某乙、王某乙、杨某甲、姐夫王某甲就带着其转贺兰县城,到老乡家串门,老乡介绍西部大开发阳光工程,参与方式是一张身份证入股33500元(十份),发展两个老乡,并以此为支点,扶持继续发展,发展到600份,可以赚300-500万元。冯某乙展示了黄金标志,其两次交款67000元,第二次是交给了冯某办理。李某通知其在2014年4月份参加经理会,当时冯某、高某乙、李某都在会场。该体系的大经理是王涛、冯某乙、冯某、冯某甲、李某、高某乙。从其来的时候体系一直是冯某管理,每月发鸡鱼都是冯某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亲自发放并亲自发放工资。平时申购单填写错误、迟到、工资图画错,冯某都会处罚。他还安排带新人转环境、讲课、画图,冯某到2014年8月份离开体系,冯某甲是和冯某、冯某乙兄弟关系。李某和高某乙在2014年7月份由冯某带着到深圳佩戴了黄金标志,冯某是李某的妹夫。冯某走后李某管理,高某乙基本不参与管理。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19、证人王某壬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由朋友唐某甲叫到贺兰县考察国家工程,其就与老婆洪某丙到了贺兰县,到之后唐某甲带着二人转贺兰县,去老乡家串门,老乡给其介绍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参与方式是一张身份证交款33500元(十份),再发展两人,继续往下发展,到600份可以赚300-500万元。冯某给二人展示了黄金标志,后其缴纳33500元,填写申购单的时候大经理就是冯某,其开过两次经理会,第一次李某通知,冯某参加,且进行了讲话;第二次李某通知,李某和冯某都在会场。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李某、高某乙。体系是冯某管理,负责来新人给新人讲课,讲政策,画图。打电话通知发鸡鱼,安排发放工资,并且安排人员放哨。冯某在开经理会的时候还要求背生活十二条,迟到的还进行罚款。冯某在2014年7月31日带李某和高某乙到深圳佩戴的黄金标志,李某和冯某是亲戚,高某乙平时不太管理。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20、证人洪某甲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证实其于2014年8月份被妹妹洪某乙叫至贺兰县打工,等其和老公廖某甲到贺兰县后,洪某乙和其老公就带着二人转贺兰县,说贺兰县有个国家暗地支持的工程,带着转老乡的时候老乡也讲有个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工程,参与方式与其他证人陈述一致。冯某乙展示了黄金标志,自己和老公共缴纳67000元,申购现场冯某在,钱交给了冯某。体系的大经理是冯某、李某、高某乙。冯某在管理体系,发鸡鱼。冯某走后李某接手,高某乙之前也会管理他们下线,安排出工作,高某乙于2015年年初离开。21、证人洪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和丈夫王某癸被邻居唐某甲以到贺兰县打工为由叫到贺兰县,后来唐某甲带着二人转贺兰县,并带着见老乡,说贺兰县的资本运作项目。一张身份证只能投资一次,最多办理十份,一份3800元,十份33500元,之后发展两个人来投资,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发展新人,到600份就可以到高级业务员。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级别: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到高级业务员上平台,可以佩戴黄金标志。唐某甲带其见了冯某,冯某还给洪某丙和王某癸展示了黄金标志,后冯某发短信给唐某甲通知到一个小区办理申购,收钱的三人中有冯某。直接推荐人是唐某甲,上线王某癸、唐某甲、谢某甲、杨某丁、高某乙、李某、冯某,下线魏某丙、王某子、洪某甲、廖某甲、唐某乙、万某甲、王某丑。22、证人魏某乙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2013年3月份被朋友陈某甲叫到贺兰县合伙承包土地,之后陈某甲带其了解了贺兰县的西部开发阳光扶贫工程,该工程是以入股分红方式参加,并带着其转贺兰县和贺兰县的老乡家。先交10份33500元入股,后发展两人再加入,发展到600份就可以分效益分红。项目里面分为五个级别,每个级别挣钱不一样。后其在陈某甲带领下分三次给冯某交了599500元,冯某给其发了返利,给档案编码卡。直接推荐人是陈某甲,依次往上杨某丙、冯某等人,下线李某乙等人。体系大经理是杨某丙和冯某,但是由冯某管理体系,冯某负责办理申购,发工资,杨某丙负责发鸡鱼,管自律。参加过一次经理会,冯某在主席台上讲话。23、证人陈某甲证言、传销体系结构图,证实2012年10月份被朋友贾某丁叫至贺兰县,说有万亩蔬菜大棚做蔬菜批发生意。到了之后贾某丁给其说西部大开发,在带着其转老乡的过程中逐渐了解了一个阳光扶贫工程,发展模式分为五个级别,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是业务经理,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可以佩戴黄金标志,即这个行业的毕业证。带着其见了冯某的哥哥冯某乙,到后来交钱入股后开始发展下线。直接推荐人贾某丁、依次往上杨某戊、杨某丙、冯某、冯某乙、王某丙,直接下线是姜某甲、魏某乙。参加过两次大经理会都是冯某通过手机通知的,两次会议冯某都讲话了。平时体系是冯某管理,他负责新人出班聊天,找车转环境,给新人安排办理申购,召开经理会,发放工资及返利,通知经理级别的去指定地方领鸡鱼,之后再下发。其见过王某丙给下线人员办理申购,发工资及返利。其对上下线情况绘制了图。24、证人王某寅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其妹妹王某丁介绍到贺兰县煤矿打工,后其与老公黄某乙来到贺兰县,后王某丁和妹夫唐某甲就带着转贺兰县,转老乡介绍加入一个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参与方式是一张身份证交款10份33500元,再发展两个老乡交钱参加,扶持继续发展,到600份可以赚300-500万元。后与黄某乙各交33500元,上线依次是王某卯、唐某甲、姚某甲、王某丁、王某辰、唐某丙、谢某甲、杨某丁、王某甲、高某乙、李某、冯某,其老公黄某乙在其下面。体系的大经理有冯某、李某、高某乙。是冯某在管理体系,负责通知发鸡鱼,对于填写单据有错误的,开会迟到等冯某会罚款。25、证人王某子证言、自绘上下线结构图,证实2014年6月份其弟弟王某壬叫其到贺兰县打工,到之后王某壬就和唐某甲带着转贺兰县城,介绍贺兰县的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参与该工程的方式就是一张身份证交10份33500元,再发展两个老乡交钱,再继续发展。有一个冯某给其展示了黄金标志。交申购款33500元,申购现场填写申购单的大经理是冯某。体系的大经理有冯某、李某、高某乙。体系是冯某在管理,负责通知发鸡鱼的地点,做思想工作。2014年10月份冯某离开体系,李某接手管理,高某乙在2014年年底也离开了。26、证人谢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被侄女婿高某乙叫至贺兰县搞装修,后来高某乙带着在贺兰县转,还带到不认识的老乡家,老乡讲解贺兰县有个国家项目,这个项目有个五级三晋制奖金分配图,分为五个级别: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是业务经理,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当时还见了大经理王某丙和冯某乙,还看了他们的黄金标志,后办理30份(自己、妻子王某辰、同学唐某丙),交钱100500元。直接推荐人是杨某丁,依次往上是王某甲,高某乙、李某、冯某、冯某甲、冯某乙、王某丙。下线是唐某丙等人。开过一次经理会是冯某和杨某丁通知的,开会时王某丙做了讲话。体系的大经理是李某、高某乙、冯某。体系平时是冯某管理,负责给新人安排工作,发工资,发鸡鱼,高某乙负责给新人出工作,联系新人工作问题。2014年11月份冯某跑掉了。27、证人唐某甲证言、自绘组织结构图,证实其于2013年7月份被朋友谢某甲以煤矿挖煤为由叫到贺兰县,之后介绍贺兰县有个国家的双向扶贫工程,只需要叫两个人来参加即可。并带着其转老乡,看五级三阶制图,这个工程分为五个级别操作: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是业务经理,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谢某甲带着其见到了大经理冯某,冯某介绍了这个工程,并展示了黄金标志。后其办理了申购30份,交100500元,以本人、唐某戊、张某乙的身份证办理的。2014年8月20日左右冯某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上线依次往上是姚某甲、王某丁、王某辰、谢某甲、杨某丁、王某甲、高某乙、李某、冯某。下线是张某乙、唐某戊、洪某乙、王某癸、王某卯、王某寅、黄某乙、唐某乙、万某甲、魏某丙、王某子、洪某甲、廖某甲。该体系的大经理是李某、高某乙、冯某、冯某乙。冯某负责自律及发展新人情况,检查新人情况,卫生,通知发鸡鱼。28、证人何某甲证言、自绘上下线图,证实2014年3月由朋友杨某已以打工、搞建筑为由,叫至贺兰县,到了后跟着杨某已转贺兰县,转老乡,逐渐了解一个双向扶贫工程,这个工程分为五个级别: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业务组长、10-64份是业务主任,65-599是业务经理,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需要用自己的身份证投资33500元十份,之后发展两个支臂继续。见到大经理冯某,冯某给其展示黄金标志、介绍了这个工程。之后冯某让杨某已带着去办理了申购10份33500元。杨某已将其同学魏某甲安排在其下面。李某、冯某、高某乙是体系大经理。冯某每隔十几天到下线人员家里转,鼓励信心,要求做好自律,并且负责发鸡鱼,发工资。自己的推荐人是妻子贾某戊、依次往上杨某丙、杨某已、杨某乙、贾某某、杨某丁、王某甲、高某乙、李某、冯某。29、证人廖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被朋友以到贺兰县捡煤为由叫到贺兰县,到后带着其转贺兰县,串老乡,后介绍五级三阶制奖金图,之后其妻子洪某甲帮着办理了申购,洪某甲告诉其办理申购的就是冯某。冯某是大经理。30、证人王某辰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被老公谢某甲叫到贺兰县搞装修,之后侄儿媳妇带着其转贺兰县,后和老公谢某甲加入一个西部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各入股10份33500元,再发展两个老乡交钱参加,扶持他们继续发展。李某通知开过一次经理会,当时冯某、高某乙、李某都在会场。上线从下向上有唐某丙、谢某甲、杨某甲、王某甲、高某乙、李某、冯某,下线从上向下王某丁、唐某甲、王某卯、王某寅、黄某乙、唐某戊、王某壬、王某丑、洪某丙、魏某丁、王某子、廖某甲、洪利华等人。体系大经理是冯某、李某、高某乙。冯某管理体系负责发放鸡鱼,有时李某帮忙,冯某还会因为画图、开会迟到对下面的人进行罚款,并且发工资,发西服、化妆品,安排人员给新人画图,讲政策,亲自展示黄金标志。2014年7月份李某和高某乙佩戴黄金标志,过了1个月后冯某离开,李某开始接手管理。31、证人冯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其和弟弟冯某共同的朋友王涛介绍二人来贺兰县参加国家工程,后带着二人转贺兰县,二人均交款33500元加入该工程。
三、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2年3月份经网友介绍加入贺兰县的“西部大开发”工程,该组织的模式是“五级三晋制”。之后发展李某作为下线,安排安秋堂的空资格作为第二支臂,到2013年7月份成为高级业务员,并开始管理所在传销体系,负责给新来的人出工作,查房,通知下线人员办理申购及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给下线人员发放鸡鱼、给新人展示黄金标志,带着高某乙和李某到深圳戴过黄金标志,当时购买黄金标志的钱是其付的。其获利三十余万元。上线是姓邓的网友,往下是李某、高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杨某丁、谢某甲、贾某某、杨某乙、王某辰、杨某甲等人。自己的体系由尹建设、王某丙等人作为更上一层次的管理人员。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某以在宁夏贺兰县搞“西部大开发”项目投资可以赚取丰厚利润为由,组织、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严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及公民的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冯某的上诉理由是,一、其被骗误入传销,其并没有获利;
二、证人车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魏某乙、陈某甲都不是他的下线,该五名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
三、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以在宁夏贺兰县搞“西部大开发”项目投资可以赚取丰厚利润为由,组织、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冯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的其并没有获利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诉人冯某自己获利的金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并不以是否获利作为成立条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证人车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魏某乙、陈某甲都不是他的下线的上诉理由,经查证,证人车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魏某乙、陈某甲的证言及传销体系结构图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系上诉人冯某发展的下线,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冯某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一审判决在法定幅度内充分考虑了其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对其进行量刑,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文波
审 判 员 黄 琼
代理
审判员 梅佩佩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景 雯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