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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3民初59号

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国栋、杨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国栋,杨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3民初59号

原告: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里坤县大十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红,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梁国栋,男,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被告:杨雪,女,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国栋、杨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由原告巴里坤县诺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高华东

审 判 员  赵树清

人民陪审员  杨丁益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新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