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780号
原告:范如业。
被告:张晓干。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如业、陈修功、王启华、范凯旋、范凯讯与被告张晓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海健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李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