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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780号

范如业与张晓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如业,张晓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780号

原告:范如业。

被告:张晓干。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如业、陈修功、王启华、范凯旋、范凯讯与被告张晓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海健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李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