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群,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张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付杰,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余德辉,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群因与被上诉人曹付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群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群撤回上诉。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群负担。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任 钢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