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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19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贻高、臧贻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贻高,臧贻硕,臧渊传,臧旬传,詹实田,褚爱娟,刘红艳,王晓凤,詹敬芳,钟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臧贻高。被告臧贻硕。被告臧渊传。被告臧旬传。被告詹实田。被告褚爱娟。被告刘红艳。被告王晓凤。被告詹敬芳。被告钟爱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贻高、臧贻硕等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臧贻硕名下有鲁x**号雪佛兰轿车xxx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臧贻硕名下的鲁x**号雪佛兰轿车xxx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