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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史迪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迪,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史迪,女,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迪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5)529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