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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行审第88号

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泳美美发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03行审第88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申请执行人泳美美发店(

负责人:李小攀),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泳美美发店(

负责人:李小攀)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640元及罚款900元,上述两项合计1540元。并从2015年9月18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周红斌

审判员  张运平

审判员  宋 琼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