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被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告王建国,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