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060号
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含笑花H幢三楼物业管理用房。
负责人:汪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道,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诉被告许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惠内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