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1执7号

闫晓晨申请吕亚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晓晨,吕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7号申请执行人闫晓晨。被执行人吕亚伟。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闫晓晨申请吕亚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31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元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