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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7563号

彭剑与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剑,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563号原告彭剑,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平(原告彭剑之母),1957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7407XXXX。法定代表人王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燕,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剑诉被告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剑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六元,由原告彭剑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