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玲。被执行人孟庆辉。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海玲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孟庆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花园小区B区8号楼3单元102室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孟庆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州阳光花园小区B区8号楼3单元102室的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主父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