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42号申请人李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薇(系申请人李建之妻),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申请人唐薇,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心叶,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
申请人李建、唐薇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心叶名下的xxx房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李建、唐薇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唐薇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心叶名下的xxx房屋。申请人李建、唐薇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智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