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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199号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圣勇、黎松雪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圣勇,黎松雪,苏维宏,安徽省禾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199号

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圣勇,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黎松雪,女,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苏维宏。

被告:安徽省禾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维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圣勇、黎松雪、苏维宏、安徽省禾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8227.41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圣勇、黎松雪、苏维宏、安徽省禾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227.4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中明

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

人民陪审员  刘亮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XX梅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