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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449号

宋某甲、余某等与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宋某甲,余某,宋某乙,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49号原告宋某甲。原告余某,系宋某甲之妻。被告宋某乙,系二原告长子。被告宋某丙,系二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余某与被告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缓交,现不再收取。

审判员  马广富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