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49号原告宋某甲。原告余某,系宋某甲之妻。被告宋某乙,系二原告长子。被告宋某丙,系二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余某与被告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缓交,现不再收取。
审判员 马广富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茜茜 来自
宋某甲、余某等与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49号原告宋某甲。原告余某,系宋某甲之妻。被告宋某乙,系二原告长子。被告宋某丙,系二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余某与被告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立案时缓交,现不再收取。
审判员 马广富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