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号原告谢峰原告姜雅娟委托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峰、姜雅娟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谢峰、姜雅娟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峰、姜雅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峰、姜雅娟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毕 爱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天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