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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3号

原告谢峰、姜雅娟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峰,姜雅娟,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号原告谢峰原告姜雅娟委托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峰、姜雅娟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谢峰、姜雅娟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峰、姜雅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峰、姜雅娟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毕 爱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天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