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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终字465号

梁二锋与王付增、刘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付增,梁二锋,刘晓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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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终字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付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二锋。原审被告刘晓娜。

上诉人王付增因与被上诉人梁二锋、原审被告刘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付增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2016年1月26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王付增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为,上诉人王付增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强

代理

审判员  秦东亮

代理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