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终字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付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二锋。原审被告刘晓娜。
上诉人王付增因与被上诉人梁二锋、原审被告刘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付增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2016年1月26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王付增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为,上诉人王付增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强
代理
审判员 秦东亮
代理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