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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227号

张中华与代兴永定作合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中华,代兴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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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

被执行人:代兴永,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代兴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兴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代兴永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兴永与董国侠系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代兴永、董国侠在银行存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笫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兴永银行存款125000元。2: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兴永妻子董国侠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