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中华,男,
被执行人:代兴永,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代兴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兴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代兴永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兴永与董国侠系夫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代兴永、董国侠在银行存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笫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兴永银行存款125000元。2: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兴永妻子董国侠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