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27号
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南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诸焕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