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柴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小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彭应忠,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应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游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