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41号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组织机构代码66892231-2。法定代表人周简,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纯洁,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田万伦,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廖天雪,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万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亮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小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