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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354号

何建明与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建明,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楼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354号

原告:何建明。

委托代理人:虞翔。

委托代理人:张凯丽。

被告:何正健。

被告: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正健。

被告:楼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与被告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楼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海华

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

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叶飘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