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354号
原告:何建明。
委托代理人:虞翔。
委托代理人:张凯丽。
被告:何正健。
被告: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正健。
被告:楼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与被告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楼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海华
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
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叶飘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