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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刑初16号

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4刑初16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在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期间,被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前涉嫌犯盗窃罪没有判决,于2015年11月10日被押回乌拉特中旗看守所。2016年2月21日本院决定逮捕,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凌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华牌香烟2盒(硬)。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盒中华牌香烟(硬)价格为人民币88元。2、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华牌香烟1盒(软)。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盒中华牌香烟(软)价格为人民币66元。3、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欢兵家人民币700元。4、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徐某甲家白色戒指一枚及第四套人民币。5、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家人民币500元。6、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粮站家属房入户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家时,被韩某某发现,后被告人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威胁乘机逃跑,未盗得物品。7、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队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家人民币1100元。8、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徐某乙家人民币600元及玉溪牌香烟4盒(软)。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盒玉溪牌香烟(软)价格为人民币88元。9、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侯某某家镀金手镯1对。10、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五原县某某镇某某附近入户盗窃被害人鲁某某家人民币500元、中华牌香烟2条(硬)。经乌拉特中旗价格中心鉴定,2条中华牌香烟(硬)价格为人民币88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五原县等地入户盗窃作案10起,其中1起盗窃(未遂)。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522元。上述事实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盗窃一起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侯某某家镀金手镯1对。2、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五原县某某镇某某附近入户盗窃被害人鲁某某家人民币500元、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经乌拉特中旗价格中心鉴定,被盗2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价格为人民币880元。3、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队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家人民币1100元。4、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家人民币500元。5、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华牌香烟(硬盒)2盒。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盒中华牌香烟(硬盒)价格为人民币88元。6、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华牌香烟(软盒)1盒。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盒中华牌香烟(软盒)价格为人民币66元。7、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欢兵家人民币700元。8、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徐某甲家白色戒指1枚及第四套人民币。9、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随身携带匕首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家时,被韩某某发现,被告人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威胁后乘机逃跑,未盗得物品。10、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某某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徐某乙家人民币600元及玉溪牌香烟(软盒)4盒。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盒玉溪牌香烟(软盒)价格为人民币88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于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五原县入户盗窃作案9起,入户抢劫1起(未遂)。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522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刘欢报案称家中被盗,丢失部分物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9月29日家中被盗中华烟2盒及奖杯等物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8日家中被盗中华烟1盒。(3)被害人刘欢兵陈述证实,2013年9月26日家中被盗,丢失部分现金。(4)被害人徐某甲证实,2013年9月29日家中被盗白金戒指1枚及部分纸币。(5)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8日家中被盗现金500元。(6)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8日8时许,家中突然进来一个20岁左右的陌生人,从身上拿出一把约30厘米的刀,她喊了一声,进来的陌生人对她说:“你别喊,在喊我捅死你”,然后边说边跑掉了。(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8月家中被盗现金1100元。(8)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8月被盗现金600元及几盒香烟。(9)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秋天家中被盗价值200元的手镯一副。(10)被害人鲁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家中被盗2条硬盒中华烟及现金500元。3、证人苗二虎证言证实,2013年9月29日,一名20多岁的男子租其车到乌不浪口,该男子称准备到五原县。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1)确认乌拉特中旗某某镇王某乙家、刘欢兵家、徐某甲家、韩某某家、张某某家、徐某乙家、侯某某家为其盗窃作案的地点。(2)确认五原县某某镇某某居民鲁某某家为其盗窃作案的地点。5、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技)鉴字(2013)第016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比中通报基因信息证实,苹果擦拭物中检出男性DNA分型。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咬过的苹果为被告人杨某甲所留。6、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乌价鉴字(2015)4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7、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8、五原县看守所已决犯身份登记表、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服刑情况。9、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及被告人被抓获经过。10、、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实,(1)2013年8、9月,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南的一个村子入户盗窃一村民现金1100元。(2)2013年8、9月,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南的一个村子入户盗窃一村民现金五、六百元及一盒(软)中华香烟。(3)2013年8、9月,通过钻大门撬门锁方式入户盗窃乌拉特中旗某某镇一村民人民币200多元(旧版)及银白色戒指一枚,后乘坐出租车到乌不浪口,又转乘班车到五原。(4)2013年8、9月,乘车到达某某镇后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用于防身的黑色水果刀来到某某镇南的一个村子,看到一个男人从一户人家的大门出去,认为家里没人,就从大门进入院中,直接进入屋内,进屋后看到一个女子从东屋出来,于是将买来的水果刀拿出来让女子不要喊,又威胁女子说:“再喊,捅死你”,看到那个女子被吓住后逃跑。(5)2013年8、9月,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的一户人家盗窃一盒软中华香烟。(6)2013年8、9月,乘车来到乌拉特中旗某某镇二大队(某某村),在村东的一户人家盗窃一对金手镯,出售时被鉴定是假货后扔了。(7)偷完金手镯后,在村子的另一户人家发现一个皮箱,将皮箱拿到那户人家的玉米地里,将皮箱中的现金及4盒玉溪烟拿走。(8)2013年8、9月,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西南的一个村子,采用溜门撬锁的方式盗窃一户人家硬中华烟2盒及黄色盒子的烟1盒。(9)2013年8、9月,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盗窃一户人家现金700元。(10)2013年8、9月,在五原县玻璃厂附近,入户盗窃一户人家现金500元及两条硬中华烟。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在入户盗窃韩某某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室内威胁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转化型的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变更。被告人杨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甲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东

审 判 员  魏 佳

人民陪审员  徐红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凯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