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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3432号

董宝宝与王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宝宝,王仁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3432号

原告:董宝宝。

被告:王仁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宝与被告王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宝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元,由原告董宝宝负担。

审 判 长  吴国平

人民陪审员  刘耀平

人民陪审员  郑廷相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