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3432号
原告:董宝宝。
被告:王仁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宝与被告王仁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宝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元,由原告董宝宝负担。
审 判 长 吴国平
人民陪审员 刘耀平
人民陪审员 郑廷相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